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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2016-03-28 15:43: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

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高,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文物科研、考古挖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普教育、文物保护与维修、文物鉴定、藏品保管、资料管理等文物博物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终身不能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3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二、从事科研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自然、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自然、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举办过2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有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能力, 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熟练掌握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能够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30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600份以上。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二级以上重点文物修复工作3项以上,或修复馆藏一级文物5件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制定大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并指导省级以上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制工作;独立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取得2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或在陈列形式上利用现代科技艺术手段,表现展览的内容及意图,推陈出新,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的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在公共教育中成绩特别突出。

五、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或自然类标本的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维修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5000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七、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3个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八、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3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九、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十、论文入选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或大型考古发掘报告3篇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或重要考古发掘报告5篇,或学术论文3篇和高水平的科普文章2篇(其中独著不少于3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3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

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文物科研、考古挖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普教育、文物保护与维修、文物鉴定、藏品保管、资料管理等工作,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终身不能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发掘中出现的重要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二、从事科研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或参与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自然、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自然、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材料3万字以上。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参与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较为熟练掌握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科研成果上有1项以上的突破;直接管理藏品1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1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300份以上。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级或市级重点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参与完成二级以上重点文物修复工作2件以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3件以上,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经鉴定验收合格。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参与制定和实施大中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独立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二、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1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五、论文入选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或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或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各2篇,或学术论文2篇和高水平的科普文章1篇(其中独著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四、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

五、取得1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考古、文博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

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可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文物科研、考古挖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普教育、文物保护与维修、文物鉴定、藏品保管、资料管理等文物博物工作,申报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终身不能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资格4年以上。

二、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超过所申报系列正常晋升年限2年以上,且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其他规定的,可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专业资格。无职称申报仅适用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无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年限,就按照申报人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含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入编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 参与2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二、从事科研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本单位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完成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设计、布展和建档工作。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技术的人员,须独立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300件以上。

六、从事文物或自然类标本保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能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掌握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或标本保管技术;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100份以上。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参与制定并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独立承担30件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技术的人员,独立完成1个中型和2个小型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三、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提出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五、论文入选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课题、项目: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本单位下达的,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课题、项目。

四、市级:指设区市。

五、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六、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

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七、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阵列展览。

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八、小型专业活动:指小型考古发掘、小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小型文物维修工程等。

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一步展品及100米以内展线的阵列展览。

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可参照上述三类条件指标执行。

九、文物鉴定的确认:

一级文物鉴定——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

二、三级文物鉴定——指经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

十、文物鉴定员资格:在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前,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暂不作为必要条件。

十一、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著作。

十二、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三、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指有CN ISSN刊号的出版物。

十四、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十五、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七、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新世纪十百千人才、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等荣誉、称号。

十八、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破一项: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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